痴迷网络到了病态的少年,在通信基站发现无东西可偷后,放火烧了价值24万余元的通信设备,造成通信公司上百万元经济损失。5月17日,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就一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
现年17岁的李某某长期沉溺网络游戏。为筹措游戏资费,2006年10月以来,他先后数次窜入中国移动公司金堂县香龙山通讯基站,盗窃该基站内的价值2000余元的角钢及铜芯线,销赃获款后用于上网。同年12月中旬,李某某再次窜入该基站行盗,发现原设备上的铜芯线换成了价值不大的铝芯线,便心生不满,他在事发地点墙上“留言”,要通信公司“将铝芯线换回铜芯线,每天必须放两百元钱到机房,否则后果自负”。12月15日晚12点他再次来到该基站,发现仍是铝芯线,便气不打一处来,为发泄怨气,他将山坡上的玉米杆抱至该基站内,放火烧毁价值24万余元的基站内通讯设备。通信公司报案后,成都市公安局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当李某某又一次作案时被埋伏的警察捉个正着。
当案件移送金堂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精神状态有异,遂要求公安机关对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鉴定发现,该少年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但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仍应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金堂县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谷萍彭涛)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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