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出纳员伙同业务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计294万余元。开发区法院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不服,已上诉至市二中院。
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王某利用担任本市某钢铁公司财务部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与本公司业务员周某故意违反公司“欠款不清,后款不借”的规定,从公司先后套现人民币55万余元后共同挥霍。
不久后,王某原负责现金管理、使用的工作改由他人接任,王某改为负责公司支票、电汇票据等工作。为防止交接工作中套取现金的事实败露,王某产生侵占公司款项填补上述亏空之念。经与周某密谋后,王某利用其经手电汇票据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中的132万余元人民币电汇至周某提供的某土产经营部账户上,随即又将该款转入周某的个人账户,二人为此共同伪造了票据领用申请单复印件借以蒙蔽公司检查。后二人将上述赃款中55万余元用于冲抵套现款,余款分别挥霍。2006年5月17日,王某与周某经再次预谋后,共同伪造票据领用申请单复印件,采用同样手段将公司账户内的162万元人民币汇至周某提供的某土产经营部账户内共同占有,后挥霍。
同年6月,钢铁公司在进行财务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及周某相继落网。
法院经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