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锦法记者王了李力)花4万多元买了一辆奥拓车,放在小区大院内仅一个月,便落入小偷之手。车主翟先生认为物管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昨(28)日,锦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车主:物管应赔损失
原告翟先生诉称,去年10月27日,他花4.6万元买了一辆奥拓车,方便上班之用。
翟先生认为,自己交纳了140元的出入费,很自然地就与物管公司形成了合同管理服务关系,爱车被盗,作为监管小区安全的物管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剩下的损失应当由物管公司赔付。然而,经过多次协商,物管公司却只同意支付1000元,于是翟先生诉请法院判令物管赔付车辆被盗损失14487.32元。
物管:没有保管义务
翟先生称,之前他曾找过物管公司,想把车停放到小区内的停车场中,然而当时物管人员告诉他,停车场内已经没有车位。无奈之下,他只有把车停在小区大院内,并办理了停车卡,交纳了两个月的车辆出入费140元。同时,物管人员向他保证,物管公司同样会对停放在小区大院内的车辆履行监管义务。
对此,被告则认为,小区内有停车场,其费用是每年1500元,这与翟先生所交纳的每月70元小区占道停车费相比,差距很大。140元仅仅是车子每个月进出小区的费用,根本不包括物管公司对车子的监管费用,因此物管公司不具有对车辆保管的法定义务。
被告方表示,根据停车费的不同,物管公司履行的职责也就不同,如果翟先生把车停进停车场,车子掉了,物管公司绝对不会推卸责任。但事实是,翟先生停车的方式属于占道停车,物管公司对此不具备监管义务,车子掉了,损失就不该由物管公司来支付。
下午4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均愿意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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