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9日讯 济南某公司对一教育局有75万元债权,被法院诉讼保全,但当法院去执行时却发现保全已解除,公司法人代表管某支走了25万元。原来,他竟然伪造了一份法院调解书,声称纠纷已调解,保全已解除,从而骗得教育局付款。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在审理长清某中学与济南某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公司在济宁市某教育局的75万元债权予以诉讼保全。2006年9月22日,长清某中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法院冻结的财产已被对方支取25万元。济宁某教育局拿出了“长清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和一份“长清某中学和济南某公司签订的协议”,称2006年3月,管某送来了法院的调解书及某中学的收款收据,说他们公司与长清某中学的经济纠纷已调解,财产保全已解除,要求教育局付款,并提出可以给教育局“优惠”10万元。该教育局就与管某签订了付款协议,并将其中的25万元汇入管某的账户,后管某将该款提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上述法院调解书及使用的法院公章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辩解调解书是由他人提供的,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伪造的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管某提供给某教育局,收款收据经鉴定,笔迹是管某的,且与伪造的调解书的笔迹相吻合,因而该调解书确是管某伪造。被告人管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成立。因而依法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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