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股票交易"堵单"案开庭
股民要求证券公司、银行赔偿损失3000余元
银行里的3万元资金被卡在了“半路”上。股民袁先生诉苦道,由于“堵单”导致股票交易失败,因此损失了3000余元。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不可抗力”。
3万余元被卡半路5小时
4月23日一早,袁先生在中银国际证券网上交易系统上,输入了以单价3.47元买入9000股*ST方向股票的委托。到下午2时15分,袁先生眼睁睁看着股价一个劲地往上蹿,直到3.82元涨停。他心急火燎,因为自己的资金账户一整天都毫无动静。
“上午9时33分07秒,我的资金账户被圈存了31311.21元,却没有委托记录。”袁先生说:“委托没有成交,没有成交记录,也就无法撤单进行下一次委托。”
袁先生致电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银券通,所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委托记录,资金的圈存和解圈归中国银行负责,证券公司无权处理。当天上午10时,袁先生3次致电95566中国银行要求解冻被圈存的资金,交涉后被告知,中国银行方面无权擅自解冻该笔资金,只有在收到中银证券发出的解圈指令后方可操作。“双方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通知,我被晾在了一边。”袁先生说。*ST方向于当天下午2时15分起封住涨停,价格是3.82元。而当天下午2时55分02秒,资金才被解冻了31000元,仍有311.21元处于被冻结状态。
被告方均辩称“无罪”有理
根据袁先生自己的计算,如果委托可以成交,他至少将可获益3150元。面对原告的指责,证券公司说,当天公司日交易量达到2000多万元,通讯系统的服务器端口因发生故障而造成线路拥堵,而这一情形因“无法预知”而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证券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至于无法交易带来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不应由证券公司来承担。
本案的另一被告中国银行方面则表示,银行没有得到来自券商合法、明确的书面请求前,不能擅自解除圈存资金。对于“圈存资金”,银行既不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形成侵权。袁先生则表示:“交易的不成功是由证券公司方面系统的不完善导致,而非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所以中银国际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他表示,证券公司应完整及时地确保客户的交易数据,并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保证所有客户的正常交易。
律师:“堵单”不属不可抗力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远超表示,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堵单”现象是可以克服的,也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其实,只要证券公司追加投资就能够改善技术条件,而且在此案之前,证券公司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户人数上升,会出现拥堵现象。”他表示,证券公司明知存在“堵单”现象,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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