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费用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实行“下调”,反之则“上浮”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以此体现工伤保险“鼓励预防”、“奖优罚劣”的制度原则,促进全社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合理负担。
按照本市《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将对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企业将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后每年费率调整时间为4月1日。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奖优罚劣,鼓励预防,是目前国际上对工伤保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通行做法。
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费率基本稳定的原则。对占本市全部工伤保险征缴户数50.9%,缴费人数39.1%的一类行业,将继续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这样可以保证本市半数以上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基本稳定。
奖优罚劣的原则。每年根据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本年度适用的费率。支缴率低的单位,费率下调,反之则上浮。据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本次费率调整后,费率下调两档的企业占全部参保单位的44.97%;下调一档的企业占全部参保单位的0.8%;不浮动的企业占0.4%;上浮一档的企业占0.39%;上浮两档的企业占2.5%。具体浮动办法见下表(@表示支缴率)。
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调企业将占本市全部参保单位的45.8%,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约8000万元(按2006年数据测算),平均每户企业减轻负担约0.6万元。费率上浮的企业仅有943户,只占全部参保单位的2.9%。
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本市《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及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范围。这样充分保障了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工伤保险权利和安置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就业企业的工伤保险权益。
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暂行办法》,实施浮动费率后,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由目前的0.89%下降为0.66%,成为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费率最低的险种,大幅度减轻安全生产形势较好企业的工伤保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