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崔宁华通讯员杨维松)5月28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该市首例空调噪音扰邻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邻居的空调噪音侵害。
镇江市民李某和徐某系左右邻居。2006年6月,徐某家中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将室外主机置放在房屋东墙外,临近李某家的西侧窗口。
李某不堪其扰,多次要求物管以及派出所协调解决,但都未能如愿。2006年8月31日,李某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徐家使用的空调室外机夜间发出的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I类区夜间标准限值。
2007年元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家排除妨碍,拆除室外空调主机。徐家在法庭上辩称,其安装的空调机产品质量合格,且在原告向被告反映空调噪音影响休息后,被告也对空调采取了相应措施。同时,徐家认为,李某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有许多疑点,其数据可信度差,要求对空调噪音重新进行测试。
经过双方协商,法院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空调噪音再次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空调噪音存在,声音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I类区夜间标准限值。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徐某所使用的空调噪音经过两次监测,其噪音均超过了相关的标准限值,影响了邻居的正常休息,是对对方的一种侵害;对于徐某辩称的其空调机质量合格的观点,徐某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空调机无质量问题,但空调机在使用过程中噪音确已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邻居的空调噪音侵害。
对于原告拆除徐家室外空调主机的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降低空调噪音至规定标准内或停止使用,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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