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赖晓莉)昨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建议:要高度关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并对实施性骚扰、家庭暴力者予以重罚。
大家认为,此次修订草案将性骚扰细化为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多种形式,这是我省地方性法规在国家法律原则上进行的有益探索。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还提出:“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单位或雇主具体应承担什么过错,如何界定,赔偿标准等都没有说清楚,熊珩建议说,省人大下一步应对性骚扰单位过错认定、赔偿标准等进行调研,细化过错认定的条款。
同样,修订草案指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求助或知情人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应及时劝阻、制止、调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也应对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但如果这些部门、组织没有履行职责,应受到何种处罚,修订草案却没有作出规定。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相关单位、组织等应劝阻、制止、调解而未做出以上行为,应救助而未救助导致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不作为责任,受到相应处罚;此外草案还应明确对受害者的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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