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赖晓莉)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单位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受到消条保护?昨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小组审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交审议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建议。
在本次的修订草案中,“消费者”的范围被明确界定成“为生活需要及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负责草案修订的省人大财经委表示,这是为了特别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自然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唐朝纪、郝士权等就对于这一界定提出了意见。他们认为,消费者除了自然人外,还应包括单位、企业、社会机构等。“单位也是消费产品的主力军,如果不算消费者,那单位的消费行为该靠什么来保护?”
中午12点退房,否则加收一天房款,这是所有宾馆酒店都默认的一条规则。对此,委员们也提出了质疑。大家认为宾馆酒店行业的这一内部规定损害了消费者权利。“中午12点入住按一天收费,晚上12点入住也按一天收费,对消费者而言,每天划定中午12点为交房时间很不合理。”委员们建议,对宾馆酒店这种计时收费的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来收费,“住满一天才应收一天的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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