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起实施,法津专家称如何界定“侮辱”还有难题
早报讯老师侮辱学生将受处罚,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施行上述新规定。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广州部分学生、家长和老师,发现引发争议最多的当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新增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老师今后再对学生爆粗口、骂“笨蛋”之类的话将有违法嫌疑。
对于这一条款,老师担心“侮辱人格尊严的话”与“严厉批评”很难界定。法律专家则指出,何谓“侮辱”仍然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
广州越秀区某名校高一学生陈梁(化名)对记者说,从小到大,哪个学生没挨过老师骂?我们物理老师很幽默,经常笑着对全班同学说:“这么简单的题你们都不会,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举步赴黄泉’吧。”全班通常反应是哄堂大笑,知道是开玩笑。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邹睿指出,新规定明确了教师侮辱学生的违法行为。但何谓“侮辱”仍存较大的解释空间。
侮辱不但包括侮辱性的词语,还包括其他侮辱行为,比如让学生在教室内挂“我是笨猪”的牌子。一般理解,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的,而且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和对象进行的。另外,隐性侮辱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即以暗示或影射的方式进行的侮辱。虽然隐性侮辱较难举证证明,但同样也是违法行为。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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