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30日讯(记者 刘艳通讯员汪伟平)记者今天从省人劳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我省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并按《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的规定享受社会医疗补助待遇。
《通知》规定,由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且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人员,有两类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一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的退休人员;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简称“个人身份退休人员”)。
据了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连续亏损3年以上,上年度不能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册职工工资的;已经依法破产、关闭(事业单位为撤消)和改制(事业单位为转制)后无法人主体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关闭单位”),完全无债务清偿能力的。
《通知》明确,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的缴费数为10年,缴费基数为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费率为缴费基数的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省本级按照5%的费率缴纳。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困难单位当年应一次性缴清医疗补助补偿费,未能在当年缴清的下年度重新认定,并以重新认定年度的标准缴纳。
根据《通知》,一次性缴清医疗补助补偿费的缴纳办法分以下几种:对“关闭单位”,属国有单位的,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他情形,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非“关闭单位”,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单位支付,单位无能力缴纳的,可先由退休人员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偿还;“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
退休人员申请社会医疗补助程序
(一)原国有“关闭单位”的职工,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造册,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以国有“关闭单位”身份退休的人员,申报时需提供“关闭单位”关闭的有效证明及本人档案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本人档案资料及与国有“关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申报;以“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关申报。(刘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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