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沪上车祸致残 精神抚慰金达10万创上海最高
作者:毛懿
提出1008万余元巨额赔偿,备受关注的香港艺人张佩金诉中国青旅上海汽车服务公司、单某、陈某等案,昨天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佩金共计获赔755098元。
33岁的张佩金是香港百分百娱乐制作有限公司艺人,2004年2月28日,张佩金在上海进行其首张唱片的宣传活动途中,因其乘坐的小客车司机单某违章掉头,而与陈某驾驶的大货车激烈碰撞,因此造成张佩金多等级复合伤残。因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张佩金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客车所属的中青旅公司、单某、陈某、王某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8余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就高达600万元。
被告中青旅公司辨称,其与单某之间是承包关系,事故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且该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被告
单某辩称,自己是遵照张佩金的指示违章调头,张对事故本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以个人名义担保为大货车驾驶员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王某,亦辩称张佩金要求的巨额赔偿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单某对于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张佩金对于事故不负责任。虽然单某提出事发时,其是根据原告张佩金的指示在路口违章调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而中青旅公司作为单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单某所承担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张佩金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尚属合理,可基本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则应按照上海地区标准予以赔偿;误工费一项考虑原告作为一名在香港工作的演艺人员,其提出的每月17000港元的收入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故酌情以每月人民币17000元为标准,赔偿休息期18个月的损失;鉴于后续整容费一项尚未实际产生,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作处理,张佩金可以在今后另行主张。
至于张佩金提出的6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演艺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导致其今后的演艺事业受到阻碍,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但原告现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难以全额支持,故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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