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荷花池综合市场突发大火,几百家商铺被烧毁,商家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近年来荷花池市场最严重的一起火灾(本报曾报道)。目前,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仍在进行。记者调查发现,这场大火暴露出荷花池顽存的消防隐患,还折射出现行消防法约束力度偏疲软的弊端。
现状
火灾频发消防法力量疲软
记者了解到,荷花池市场作为成都市著名的人员密集场所,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严重火灾,1996年,荷花池宏正物业市场因烟头引发大火,造成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2004年12月3日,荷花池第七交易区库房突发大火,3000多平方米地下库房及一、二楼500多家服装铺子陷入一片火海;2006年1月初,荷花池市场一处私改库房的居民房大火,造成10多万元损失……“荷花池存在着商铺拥堵、电线老化、通道堵塞等消防隐患,督查整治了这么多年,但执法难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直还是存在!”记者曾采访金牛消防大队对荷花池市场消防进行的一次突击检查,一位消防执法人员向记者道出他们面临的现实处境。
“现行消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完善和修改!”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赵长林告诉记者,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运行9年,这9年间,社会经济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防法在严谨程度、可操作性等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现状。赵长林认为,消防法一些法规缺位,造成无法可依,有些条款解释比较模糊,实际中很难操作,消防执法效果弱、干扰因素多,使得消防法力量疲软,很难有效遏制火灾隐患。赵部长举例说,一个消防大队对辖区一家大型场所检查时,发现消防通道被改成商铺,依法开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方却整而不改,宁愿缴纳罚款。消防部门缺乏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进行约束,只能勒令其停业,但前脚刚走,消防通道的铺子马上又恢复营业……
建议
警告罚款不够增加辅助处罚措施
消防监督工作的社会性和服务性很强,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目前消防法最强硬的文字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但现实中,警告、罚款很难对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约束,有些单位宁愿缴纳最多几万元的罚款,而不愿意巨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和隐患的解除工作,而责令停产停业由于消防没有强制执行权,现实中几乎无法实现,社会效应和教育效益都非常有限。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假如采取一定的辅助性处罚措施,如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消防服务若干时间,既增加了消防教育力量,又可达到较好的社会教育效果。
《消防法》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系一直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第六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没有涵盖到火灾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人员,使火灾事故依法处理出现了疏漏。邢连超认为,消防法应该补充这样的规定,如果单位领导平时疏于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不但直接责任人要担责,领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设想
重大火灾隐患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邢连超认为,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宗旨还不够充分,尤其表现在火灾隐患责任追究方面,现行消防法虽然突出了火灾事故发生后“亡羊补牢”追查火灾责任,但却忽视了“未雨绸缪”对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追究。
消防法第43条规定,对营业性场所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但是如果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第48条规定,却只能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有悖于消防法的立法精神。而对火灾隐患责任人员,只要未发生重特大火灾,往往只能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追究。消防法应加大对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重大隐患,如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加大法律约束力度,对火灾隐患责任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更为严厉的刑罚强有力的威慑,促使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积极、主动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从而将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降到最低。记者李逢春李东阳摄影王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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