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一对夫妇有资格购买本单位经济适用房,丈夫将自己的购房指标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而妻子以不知情为由,要求购买者返还购房指标。昨日,这起蹊跷的民事纠纷案在德阳旌阳区法院开庭。法院没有作出当庭宣判。两万元卖了“房号”
张君和肖梅夫妇住在德阳城区一个大型生活区,由于单位要对夫妇俩居住的地区实行旧房改造,按单位“定向全额集资修建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夫妇俩取得了购买单位经济适用房的“房号”,即购房资格。
去年3月19日,张君和开茶馆的刘海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张愿意将他的“房号”转让给刘海,转让价2万元。当时茶馆没有印泥,买卖双方用一名女士的口红按了指印。
告状讨要购房指标
事后,肖梅感觉2万元就把指标卖了“划不来”,遂要求刘海返还购房指标,自己把2万元现金及同期利息退给对方。由于协商未果,今年5月,肖梅夫妇将刘海告上法庭。
在昨日的庭审上,刘海称,签转让协议时,张君夫妇都在场,肖知道丈夫转让“房号”的事。肖梅称,当时丈夫急于还别人3000元欠款,她一直不同意丈夫转让“房号”,尽管签协议时她在场,但协议上没有她的签字。“我们俩还寄居别人家,要是真要不回‘房号’,连‘窝’都没得。”尽管肖梅愿意退还2万元现金,并承担2万元的利息损失,可刘海却不答应返还指标,“德阳这一年房价涨了不少,我不愿意退还‘房号’。”
庭审焦点:协议是否有效?
这份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庭审焦点。刘海指出,尽管肖梅在转让协议上没签字,但她当时在场,而且也数钱默许了此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愿意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
肖梅代理人称,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通过私下协议转让给没有购买资格的其他家庭,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转让协议无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苏定伟
相关案例
转让“经适房”法院判无效
原告熊某的父亲和被告秦某均系郑州某集团职工,被告秦某拥有集资购买资格,而原告无该集资房的购买资格。原告熊某的父亲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秦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秦某将其所在单位的集资房赠与原告熊某,由原告交纳集资款。协议中涉及的集资房实为该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去年9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