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合针遗留腹中20年
饱受腹痛之苦,患者起诉医院,索赔23万元
金黔在线讯 5月30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刘琴(化名)状告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23万余元。
1985年7月17日,原告福泉市民刘琴因分娩入住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时称福泉县人民医院),医院为刘琴做了剖腹产手术。刘琴在诉状中称:在手术后的半年产假中,腹部一直疼痛,不得不在家卧床休息长达4个月之久。
在随后的若干年中,刘琴术后的腹部伤口处经常隐隐作痛。特别是春秋季节,刘琴无数次因为腹部的疼痛到医院看过病,医生们都认为是常见的妇科病,止痛药、消炎药和妇科类药物伴随着刘琴走过了漫长的20年时光。
2006年7月22日,刘琴到福泉市第二医院拍片检查。医生在她的体内深处发现了异物残留。随后她又分别到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贵阳医学院作检查,两家医院的结论“仍有异物遗留及腰椎退行性变”。同年11月14日,刘琴在黔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手术取出手术缝合针一枚。
2006年12月13日,黔南州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可以证明刘琴曾在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作过手术,有可能是手术医生在缝合皮肤及皮下组织时导致手术缝合针遗留腹壁”。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法庭提出“对于这枚手术缝合针是否是医院作手术时给原告留下的有疑问”,因此要求法院准许重新作出鉴定。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本报记者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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