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5日,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九江市针织专用纺纱厂签订合同,海鹰集团向纺纱厂提供价值14.1万元的机械设备,却只收到4.26万元,海鹰集团向当地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纺纱厂支付货款。
2006年4月17日,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委托九江市浔阳区法院执行。
5月14日,九江市针织专用纺纱厂如约履行欠款。同时,海鹰集团则表示放弃本案利息及诉讼费用,使该案顺利执结。(余斌记者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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