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将单笔转账限额下调,让你多转几次,手续费就可以多收了——这个逻辑,是何律师状告银行的原因。时报记者 黄亦民 摄
因不满银行限定自动柜员机异地转账的最高金额,储户何律师将某银行广东省分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50元。
储户何某是一名律师。2006年4月,何某需要将10万元转往外地,但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系统设置却是“每笔最高限额5万元”,而且每一笔收50元的手续费。经过两次操作完成转账后,何某一共交了100元的转账手续费。
回家后,何某越想越觉得不妥——在他看来,银行设定每笔最高限额存在猫腻:“10万元为什么不能一次转过去呢?次数多了,银行是不是可以多收手续费呢?”
于是一纸诉状,何某将某银行广东省分行告至越秀区法院,状告银行设限额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要求退还50元,并赔偿给他经济损失50元。何某提出,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如何收费,除授权之外,都得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其他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异地转账每笔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50元。于是某银行就采取另外的办法,将单笔转账限额设置得较低,让你多转几次,手续费就可以多收了。
立案后,越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何律师败诉。何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他却没有到庭参加二审。于是,中院按其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两条判决依据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法院给出了两点主要理由。
首先,自动柜员机是为持卡人提供自助服务的金融专用设备,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可能造成风险。因此,行政主管机关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对包括单笔异地转账金额在内的相关电子支付业务作出合理的限制,即授权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单笔支付金额的上限。某银行对自动柜员机异地转账的金额限定为单笔不超过5万元,属于商业银行对电子支付业务的正常管理。
其次,何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何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即将1万元从广州市转往外地时,是在某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上完成,该行没有禁止何某异地转账,不存在侵犯何某的财产权的事实。
况且,某银行广东省分行已经在自动柜员机的显示界面上提示“异地转账单笔不超过5万元”,何某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何某一边接受了某银行广东省分行服务,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后,一边又指责该行侵犯了其财产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某银行广东省分行对自动柜员机异地转账单笔金额设定为5万元以下,属于正常的管理措施,并没有侵犯何某的财产权,也没有造成何某的损失。据此,越秀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记者邬科通讯员 越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