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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新小区十个月四次遭贼偷

  本报渭南讯(记者 刘兢)入住新小区还不到10个月,就四次遇贼,丢自行车不说,最惨的一次是贼把家里洗劫一空,损失财物近万元。跟小区物业反映,被告知私有财产被盗不予赔偿。说着自己的遭遇,渭南市的李先生一脸愁容。

  业主

  小区让人没有安全感

  李先生于去年8月入住渭南市华山大街东湖海星锦绣花园小区,由于每栋楼都安装了统一的语音呼叫系统,9月的一天,李先生将自己1万多元的摩托车停在楼道内,不料却招来了贼,虽然摩托车因车锁未被撬断免遭贼手,但出于安全考虑,李先生还是将车卖了。没想到事发半个月后,他停在同一地方的自行车被贼偷走。

  今年5月13日,下班回家的李先生发现自家的铁门有被撬过的痕迹,再看楼道上卫生间的窗户,似乎有人钻进去过。果然,屋内被翻得一片狼藉,他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谁知刚过5天又遇到了贼:5月18日,他将电动自行车放在楼下,可没多久就接到邻居的电话,说有人正偷他的车。多亏邻居报警并将小区临时入口的大门锁上,他才从贼手上“抢”回了自行车。

  李先生说:“大白天都被人偷,这小区太没安全感了。”更让他生气的是,当他要跟小区物业“理论”时,物业竟称私有财产被盗与他们无关,不予赔偿。

  物业

  办未按要求放车被盗,物业不担责

  由于整个楼盘目前尚未完全竣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是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昨日,该小区物业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去年7月,小区就建起了一个车棚,业主存车按照不同的标准付费。但有些业主未按照物业统一管理的要求放置车辆,最终导致被盗,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办一名杨姓负责人说,虽然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规定:保安有“承担有偿保护物件丢失赔偿”的责任,但对于私有财产被盗,保安能做的是在另外付费的前提下,做到“特别”保障,或在案件发生时向警方报警,而不是予以赔偿。

  不过记者在《物业管理条例》上找到了这样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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