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萧飞 实习生范蕾彭环)私家车停在小区自家车库门口不翼而飞,车主为此状告小区物业公司索赔。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二审判决书: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3年10月,李某在东西湖吴家山买下一套房,另花10万元买了楼下一间车库,每年交物业管理费1900元。
当年12月23日,李某把车停在车库门口被盗。事后,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监控录像显示,当晚5时至7时许,3名男子和1名女子在该车周围窥视,但保安没有过问。李某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去年7月4日诉至东西湖区法院,要求赔偿12.8万元。
该院一审认为,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后,物业应对财产负有保管义务。李某将车停在车库之外,自己有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对闲杂、可疑人员没有重点盯防,工作存在疏漏,应负主责,判决后者赔偿7.7万元。
物业公司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仅交了车库的物业管理费,而李某的车是停在车库外被盗的,双方对停放在车库外的车辆管理没有明确约定,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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