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 八成公民入医保
1990年蒙古国实行私有化制度并转入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发展进入困难时期,解决人民看病就医成为社会日益突出的问题。政府通过对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考察研究后,蒙古国家大呼拉尔(议会)于1993年7月通过了《医疗保险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蒙古国医疗保险有强制和自愿两种形式,此外,公民也可购买多重保险。强制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象为蒙古国全体公民;自愿保险对象主要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等群体。
蒙古国国家机关、企业等单位人员需交纳医疗保险的额度由政府确定,具体金额为参保人收入的6%,其中参保人和单位各承担3%。这部分人所交保费占保险基金总额的81.8%。
大学生、牧民、无业人员等医疗保险额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确定。这部分交纳的保险金额相对较低,如大学生、牧民、无业人员每年交纳6000图格里克(1元人民币约合150图格里克)。这部分人所交保费占保险基金总额的3.2%。此外,领取补助金者每年交纳2400图格里克,服刑犯人每年交纳3600图格里克。企业主、个体户交纳保费额度则根据税务部门统计的收入信息每月上交其收入的3%。
未满16岁的青少年(普通教育学校的学生未满18岁)、退休人员、小于2岁的孩子(双胞胎小于3岁)的母亲或父亲、现役军人等群体的医疗保险由国家负责交纳。国家承担的保险费用占保险基金总额的15%。自愿保险者每年交纳保费33600图格里克。
据蒙古国医疗保险局副局长毕辛德介绍,2005年蒙古国医疗保险基金筹集资金300亿图格里克,支出约为240亿图格里克。目前蒙古国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约为80%,20%的公民没有参保,其中包括出国者、因不了解保险不愿意参保者以及没有能力交纳保费者等。
蒙古国医疗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在国家医院和省、区级医院就医可享受医疗保险。对于机关企业职工、大学生、牧民、无业人员,如果到国家级医院治疗,需自付15%的医疗费;如果到省、区级医院住院治疗,需自付10%。参保人每人每次住院时,基金将向国家级医院支付8.5万图格里克,向省、区级医院支付7.5万图格里克,退休人员、未成年人、军人等住院治疗时全部免费。每人每年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40万图格里克。
蒙古国《医疗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多次进行补充和修改,使该法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连续三年未享受医疗保险的公民,可免费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人民日报 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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