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企业向郑筱萸行贿
郑筱萸案细节披露:最高检直接侦查4个月
最高检直接侦查4个月
在过去几个月中,围绕郑筱萸案,各家媒体发表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在上述专案组成员看来,一些媒体的报道夸大了事实。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反渎总局都有人员加入,包括反贪总局的局长、反渎总局副局长,以及中纪委驻国家药监局的新任纪检组组长曲淑辉等,还有从中纪委、监察部抽调的人员,由监察部副部长亲任专案组组长。除去协助侦查的工作人员,整个专案组成员队伍亦达20多人。目前,专案组部分成员已经陆续回到各自原来的工作岗位上。
据了解,整个侦查过程经历了近四个月的封闭式管理,纪律严格。为了弄清每一笔财物的来源和事实,专案组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了调查,尤其是东北和华东、华南。东北三省吉林、辽宁、黑龙江都有涉及,华东集中在浙江与上海,华南集中在海南与广东。
最初,郑筱萸被押至海南,审讯了近一个月,专案组就驻扎在海南的一个度假村中。
从今年1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直接侦办此案,到5月1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经过了四个多月的时间,从开庭到审判,用了13天,“这说明,对于郑筱萸的犯罪事实已经查得很清楚了。”上述专案组成员说。
经过四个月的侦查,专案组锁定了八家药企。专案组人士说,侦查中,有主动交代的,也有大费周折的,不过总的来说还比较顺利,加上郑筱萸本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时间并没有拉得很长。
目前,十天的上诉期已近,郑筱萸的代理律师也公开表示,已经接受委托提起上诉。据了解,郑筱萸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提出异议,要求将个人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财产分开。
通过家人的“商业贿赂”
据了解,康力元等8家涉案企业的行贿行为中,大多数都是直接与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和儿子郑海榕发生交易。
在涉案企业中,最大的单笔行贿价值过百万元。行贿价值总额最大一项指控,是关于郑筱萸对浙江某药企的受贿指控。
知情人士透露,该企业老总李某与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和儿子郑海榕相当熟,行贿包括房产、企业股份和顾问费、轿车,财物总价值达290万元左右。
该浙江企业以医疗器械为主业,涉及领域很广,拥有资产数亿元,并且建有一个规模很大的输注医疗器械生产基地。
上述知情人士称,刘耐雪在浙江这家医药公司担任了10年的顾问,还持有该公司下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股份。该公司还曾赠与郑海榕北京的一处房产,以及一辆奥迪轿车。浙江一家医药上市公司也主动交代了刘耐雪索贿的事情。
此外,从上世纪末开始,有不少外资企业委托刘耐雪作为中国区首席代表。
海南两家涉案药企康力元与普利制药,实际上也是来自浙江。郑筱萸还在民生制药厂工作时,海南普利老总范某就已经与之相当熟。已查实的海南普利行贿财物金额并不是很大。
知情人士还透露,康力元在杭州赠与了郑筱萸及其家人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产权证并没有完全办好。该房产在郑筱萸的儿媳妇名下,但是其儿媳称对此房产并不知情。
东北“重灾区”
专案调查组去得最频繁的省份是吉林。东北被称为此次药监风暴中除浙江之外的一个重灾区,这与“地标升国标”过程中所形成的东北利益圈分不开。
吉林威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威威”)是东北最典型的涉案企业,涉案金额也颇大。
此外,还有一家辽宁沈阳的制药企业,两家企业都是涉及“地标转国标”过程中因为换发批文而大量行贿。
吉林省药监局副局长余庆祥、辽宁省药监局局长张树森因文号换发先后落马。吉林威威的老总魏涛,在两年时间内就拿到了200多个批文,但是他并没有用这些批文老老实实生产合格的药品。
据新华社报道,法庭宣判书显示,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材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有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记者也调查了解到,在去年国家药监局查处的假药中,相当一部分出自东北。
在这次郑筱萸案公布的假药中,吉林威威占了多数。从2004年开始,不断有假药和非法广告被查出。例如九阳雄根、速威七鞭回春乐胶囊、至宝三鞭胶囊、甲砜霉素胶囊等都是吉林威威生产的假药。
而在2004年,上海市药监局公布的不合格广告名单中,吉林威威也是榜上有名。
吉林省另一家资产总额上十亿元的大型医药公司也涉及其中。该企业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例如女性公关人员,通过郑筱萸和曹文庄,成功地获得了不少批号。
据国家药监局一位退休官员介绍,该企业的一名公关人员曾为了通过一项审批,在郑筱萸的办公室下跪求“号”。
此外,一家外企设在大连的制药公司亦涉案,虽然该公司并未出现在8家企业的名单中,但是知情人士透露,专案组对该企业问题调查了很长时间。
该外企是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下属企业,被查出的行贿金额巨大。但是,目前看来,此案并未对该外企造成很大的影响。据《第一财经日报》
5月29日,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郑筱萸案终于暂告一段落,但“郑筱萸案专案组”的20多名成员仍然轻松不起来,因为这个案子所带来的巨大教训,远非侦查案件本身所能涵盖。记者于5月30日独家采访了其中一名专案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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