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高官郑筱萸“为民作假(药)”,就是“谋财害命”了。这样的“官”,居然能步步高升,直至“恶行败露”,才绳之以法,可见干部选拔制度令人堪忧。
郑筱萸案伴随一个插曲——“张志坚案”:2006年3月20日,身为海口一家制药企业新药研发专员的张志坚,转发了一篇网文,提到康力元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药监局一些官员“权钱交易”。
笔者以为,张案对“依法”二字是个讽刺。其一,欲加之罪——海口市龙华检察院起诉书认为:张志坚因对康力元制药有限公司每年研发新药销售数量较多,从而想到抑止康力元销售上升的势头……而张本人全然否定。
其二,无证立案——上海两位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张志坚并没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犯罪故意;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康力元公司因转载网文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证据亦不足为信。
其三,变相超期羁押——律师认为,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程序错误,存在“变相超期羁押”问题。法律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而本案却在起诉过程中两次退回侦查,导致张被羁押9个月。
其四,“无辜坐牢”——目前,由于郑筱萸案逐渐清晰,张正式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将对9个多月的“无辜坐牢”提起国家赔偿。笔者以为,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就不可以滥用法权。
法律因人而异,因地位而异,因权而异等“双重标准”现象,古已有之。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中国法律一大特色。郑筱萸案伴随着“张志坚案”,恰恰体现出“一案件两类人”的特征。一位是部委高官,一位是公司职员。前者从2006年12月28日被“双规”,到2007年5月29日被判处死刑,整整6个月。此案涉员众多,取证复杂,最后“铁案如山”,不能说办案不力。但“张志坚案”,从一开始就“证据不足”,审理过程中还有“违反法律程序”之嫌,竟然一拖就是9个月!若不是郑筱萸案真相大白,还不知“张志坚案”何以终了?
笔者以为,对高官郑筱萸,不能不说是严肃执法;但对职员张志坚,却是“执法过当”。检察机关在认清事实,撤回起诉后,仍没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致使张仍未摆脱犯罪嫌疑,表现出执法层面的“双重标准”。试想一下,如果郑筱萸仍高高在位,会有张案的“撤回起诉”么?如今郑筱萸已判死刑,张志坚“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还要戴多久?人们拭目以待。
(作者陈群,原刊于《大公报》,本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