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袁立新)年仅30岁的硕士,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王某却通过操纵招投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300余万元。日前,阳新法院以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5万元。
2003年至2004年底,王某在担任湖北省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时,3次借用武汉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资质,取得了武汉某大学4、5、6号学生公寓和综合教学楼的招标代理权。武汉3家建筑公司为能承建该校工程,向王某行贿计22万元。在王某的操纵下,这3家公司中标。
2004年底,王某在对武汉某大学的学生公寓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审计时,按工程承建方要求,快速做完审计,并收受承建方贿赂5万元。
2004年底,王某取得湖北省电力公司某小区商住楼的招标代理权。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为中标,答应事后给王某报酬。在王某的操纵下,该公司顺利中标,王某得到30万元和100万元保证金酬谢。随后,王某将所得的130万元分给了李某30万元、乐某20万元。
2004年底,王某取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污水处理厂厂前道路排水工程的代建权。在王某的授意下,王某某顺利中标。随后,王某2次向王某某索要200万元(后退还王某某50万元)。
案发后,王某退出272万余元赃款和价值34万余元的两辆小轿车,并主动揭发他人受贿事实。
阳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招投标法》,以帮他人非法围标和向他人透露标底等形式,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遂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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