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靳曼)国家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但其对单位和个人乱倒垃圾的罚款等规定与我省的地方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昨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商科表示,如果我省单位、个人违反规定,应按我省的地方法规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我省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也规定了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其中包括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在这一点上,建设部和我省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但具体到罚则上,建设部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我省地方法规的规定是,乱倒垃圾对单位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比来看,对个人的罚款我省设定了下限,上限与建设部一致;对单位的罚款,我省的额度明显低于建设部的规定。商科表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处罚单位提出异议,则应执行我省地方法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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