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温州6月5日电(记者沈锡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力,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这是温州市规范行政行为、打造“阳光政府”又一新招。
根据新实施的《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除滥用职权、违法违规等行为外,16种“不告知”行为也被列入追究责任之列,其中包括: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赔偿、补偿等申请,不书面说明理由;对行政复议申请、信访投诉不予受理,不书面说明理由的等。
该办法第31条中明确规定,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该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行政过错行为,都将可能受到追究。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视为不履行职责。行政过错行为责任人有可能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各种追究,严重和特别严重者有可能被停职、免职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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