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24日讯
即将于6月1日施行的《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创设了问责制,规定13种情形可问责行政首长。
《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首长出现13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这13种情形是: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责任事故;行政机关首长的言行有损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力;违反规定录用、任免、奖惩公务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周华)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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