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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少女分手后讨贞操权 要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分手后 女孩讨要贞操权

   称第一次性行为系被男友强迫 故诉至法院 索要处女膜修复费和心理治疗费

  法院认为 原告所述无证据证实 被告的行为不具违法性 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周梁 通讯员 李思)与男友小勇(化名)分手后,小丽(化名)以双方的第一次性行为系男友强迫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讨要贞操权,要求其支付处女膜修复费和心理治疗费6万余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丽与小勇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两人开始谈恋爱。2002年5月,在小勇家里,小丽将自己的处女之身给了小勇。之后近四年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2006年1月9日分手。

  分手后,小丽称,两人的第一次性行为是在小勇的强迫下发生的。2006年3月10日,小丽与小勇在朝阳区呼家楼司法所的主持下,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而后,小丽将小勇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小勇不承认两人的第一次性行为是自己强迫下的结果,称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贞操权纠纷。小丽虽与小勇发生了性关系,但她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小勇强行所致。另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小丽在与小勇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并未报警,且之后与小勇保持了近四年的性关系,故可推定两人初次发生性关系时小丽是同意的。因此,小勇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害贞操权。

  名词解释

  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

  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这四个要件。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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