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新退休人员“加薪”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吴子因、陈伟秋报道:广州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基数),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界定标准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采用新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较旧办法总体提高,其中有78%高于旧办法,而22%降低的群体也将按旧办法“就高不就低”,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广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正式出台贯彻意见,7月1日起实行。昨天,市政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计发办法是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直接关系参保人养老待遇的高低。广州采用的新计发办法,亦即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计发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发1%,上不封顶,从而产生明显的激励约束机制。
采用新计发办法后,广州新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是升是降?据测算,总体上,反映养老待遇水平的替代率(即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与其平均缴费工资之比)将由原来的58.5%提高到59.2%,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有78%的新退休人员将较原办法“加薪”,另有22%的人由于参保时间较短、缴费较低等原因而造成待遇有所下降。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表示,为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广州设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退休人员的待遇都会按新旧计发办法各算一次,“就高不就低”。新的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算起,对新核定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人员,将予补发。
昨天公布的贯彻意见,还在延长缴费上实现突破。对原最后在广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按规定继续缴费。对原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前,广州不同统筹区的缴费比率有部分不统一,贯彻意见还明确,参加广州(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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