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做出修订
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项目应举行听证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我市对2002年起实施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做出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可以收费的,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市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物价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市物价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并应于每年的3月份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经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于开始征收30日前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并列入《征收项目目录》。未列入《征收项目目录》的,不得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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