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昨天省教育厅等部门发出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开始,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教育厅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
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代办教辅材料和各种保险。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所有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学期中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以及巧立名目收费的行为。
对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教育厅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严格按照“四独立”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已改制中小学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收回公办或停止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校中校”、“校中班”和“一校两制”等名义招生并向学生额外收费。保持学费的稳定,不得以改制为名提高收费标准。
(华中文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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