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7日讯
(记者杜颖)在6日举行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送审稿)》获得了原则通过,我市首次设立安全生产奖励金,每年拨出5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各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
凡是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获得优良成绩以上的单位,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奖励前十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优秀等级中按比例产生,特殊情况由市安委办提名,市安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先进单位奖励分为三个等级,由市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奖励;先进个人名额30人,由市政府授予“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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