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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余万元巨额公款去向未查清 证券死刑第一案发回重审

  本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记者前日获悉,有“中国证券业界死刑第一人”之称的杨彦明,近日暂逃死刑。

  一审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

  杨彦明是中国银河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原总经理。2004年4月23日,一直拖延交接有关财务手续的他自杀未遂,引起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警觉,于是报案。

  2005年12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杨彦明贪污6840余万元、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二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今年5月15日,北京高院对杨彦明案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杨彦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贸然判死不利于查清真相

  据悉,二审结果之所以出现突变,由多方面原因共同促成。其一在于,检方二审开庭时,缩减了指控数额,将一审指控的贪污6840余万元减至6100余万元。

  检察官就此当庭解释称,他们在二审开庭前对400多张取款凭条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其中11张并非杨彦明的财务经理章蓉(同案被判6年)填写,因此也就无法认定这11张取款凭条中的钱是否最终被杨彦明挥霍。但检方同时强调,“贪污数额的减少,并不影响死刑的量刑”。

  第二方面的原因则在于,杨彦明的二审律师许昔龙、钱列阳开庭时提出,6000余万元巨额公款去向也未查清,贸然将杨彦明处死,“不利于查清杨彦明犯罪的真相”。

  此外,许昔龙等人在法庭上还提出,指控杨彦明犯有如此大数额贪污的罪证均来自其财务经理章蓉,属于孤证;而数额也“忽大忽小”,因此判人死刑,“不够慎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分析时指出:“如杨彦明在此过程中检举揭发了其他人员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可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酌情考虑是否有必要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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