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新规定。昨天,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或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12种情况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新规定从昨天起执行。
据介绍,新规定比2004年起执行的规定,增加了三种情况。原来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而新规定增加了以下条款: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新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相关资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4种情形,持相关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出购房总价或建筑造价,并应在购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一年内办理提取。此外,购买商品住房未领《房地产权证》的,提取购房合同或交易登记证明书批准当月余额;已领《房地产权证》的,提取发证当月余额。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分期付款合同分期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当月余额。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市社保局核发)、医药费用发票。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
新规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暂停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再行办理。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一次办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止。租住本市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一次办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不再租住本市住房止。职工因非住房规定用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需由法院判决后出具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法律文书,方可办理提取。
另外,单位不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核准盖章手续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自督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单位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核准提取,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核准办理提取手续。(记者温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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