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六年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业主阿君状告开发商违约。开发商败诉,但判决结果却出乎阿君意料。根据法院判决,阿君虽然可以从开发商处拿到房产证,却无法拿回双方所签《购房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1999年,在中山打工多年的阿君看中博爱路某花园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23.7万元。
2000年3月,阿君入住新房。然而,6年多过去了,开发商却一直没有为阿君办理房产证登记备案手续。2006年8月15日,一纸诉状,阿君将开发商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房产证,二是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约10多万元。
阿君没想到,此案经过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对于他同时提出的两项诉求,两级法院给出的答案均是:支持第一项请求,驳回第二项请求。
法官说法
判决依据是“时效”
阿君的两项诉讼请求,由于诉讼时效要求不同,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诉讼请求一
“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房产证”,这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起诉不存在超时,所以诉求被支持。
解释:法院认为,因商品房的买卖,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开发商作为商品房出卖人,至今未能为阿君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备案手续,已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阿君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属物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判令开发商应在二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备案手续。
诉讼请求二
“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约10多万元”,这属于债权请求权,要受时效限制,现起诉超时,所以诉求被驳回。
解释:法院认为,阿君并无根据所签订的合同要求退房退款,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阿君主张的违约金,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故阿君诉请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起因自开发商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阿君自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时至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6年,据此,驳回阿君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记者 邬科通讯员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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