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近日,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局就普通商品住房批价与销售许可证发放的联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先批价再发销售许可证”的工作将更进一步。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江南八区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区两县(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按相同程序到区县相关部门办理。
高档住宅商品房,即发改委、建委立项为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别墅(含拼联式、联排式)、度假村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立项批文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或三区两县价格主管部门开具价格审批联系单后,到房产(建设)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
(14版《舆情》)
(编辑 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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