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实施
困难群众看病费用大减
在惠民医院看病5折优惠;6家定点药店常用药品实行低价;救助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
金黔在线讯从今日起,《贵阳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三类特殊人群在贵阳市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看病时可享受一定优惠。
三类人群可获得救助
按照《方案》规定,贵阳市医疗救助人群主要有三类: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城市居民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人员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对象范围。
贵阳市卫生局要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以后,贵阳地区各级各类医院接诊持有城市低保证和相关证明的城市困难群体、“三无”人员、特殊疾病的就诊病人时,都应启动与之相应的城市医疗救助程序,不得无故推诿和拖延。
医疗救助分三种方式
贵阳市医疗救助的方式包括减免医疗收费、常用药实行定点药店低价购买、医疗费用救助三类。
第一,减免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市政府《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救助的对象,必须持市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有关城市贫困凭证,到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看病,看病费用当场减免。
贵阳市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指市、区、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困难群众到此就医,可获得当场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看病费用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以外,其它费用减免30%。在惠民医院(市三医、市五医、市六医)就医,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以外,其它费用减免50%。
第二,定点药店常用药优惠:由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全市选择一批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作为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救助对象可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有关凭证,到市政府首批颁发的挂有“城市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牌匾的6家药店,购买优质低价或“零利润”的常用药品。这6家定点药店是:贵州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都司路店、贵州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大昌隆店、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草药分店、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小河浦江路分店、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延安西路分店、贵州华氏大药房延安连锁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中心。
第三,医疗费用二次救助规定:救助对象在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它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
另外,贵阳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还就城市医疗救助中的医前救助、一般疾病救助、特殊疾病救助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
医前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城市低保对象,因重大疾病或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按救助标准可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疗救助。
一般疾病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指定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外,个人负担医疗费可申请医疗救助。
特殊疾病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确诊患有特殊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特殊疾病医疗救助。
城市贫困人群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35%;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3000元(包括3000元)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40%;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5000元(包括5000元)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45%;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55%。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城市贫困人群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40%;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3000元(包括3000元)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45%;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5000元(包括5000元)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50%;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救助个人承担部分的60%。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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