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王宇李延霞)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减免车船税需提供
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李延霞王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日前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才能减免车船税。
2007年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行收缴。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同时,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逾期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罗沙李延霞)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近日就该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负责人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另外,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临时上道路行驶、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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