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秦健通讯员魏永洪)与朋友吃饭后途经某单位办公楼,忠县一女子因内急翻越楼旁栏杆欲上厕所,不料却掉下栏杆外堡坎摔死,其家属遂向该单位索赔20余万元。近日,因栏杆高度不符合相关规定,忠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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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2日晚9时许,40多岁的刘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后,从忠州镇华怡广场往大礼堂方向行走,途经该县某单位综合楼时,刘因内急走到楼前坝子翻越平台栏杆寻找方便处所,摔下栏杆外堡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刘父认为,该单位平台的栏杆高度太低,致使女儿摔下死亡,随后起诉到县法院,要求该单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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