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先生来电:今年股市大涨,我的朋友杨某向我借款20万元炒股,并答应用他的一处私房作抵押。为慎重起见,我与杨某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借款协议。后来,我听说用房子作抵押要到房管部门登记,请问:抵押房产到房管部门登记是必须的吗?
仲裁专家回复:房地产抵押是必须要进行登记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明先生同杨某应当到该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只有这样,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倘若杨某又将该私房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那么你的权利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