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交强险律师当庭突撤诉
称目的是为了固定证据证明交强险限额批复无效
在被告保监会代理人出示证据后———
本报讯 北京律师孙勇告保监会交强险存在暴利一案,昨天下午在市一中院开庭。
保监会代理人出示的两份证据,一份是国家保监会对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批复,另一份是公布交强险限额的新闻稿。保监会代理人希望通过这两份证据证明,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孙勇律师却抓住保监会提供的这两份证据抛出一枚“重炮”。他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孙律师解释称,按照该条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应该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规章予以规定,并由保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保监会独家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新闻稿及对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交强险限额批复的形式下发执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是无效的。所以他将通过继续和保监会协商或者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要求宣布这一规定无效的程序,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休庭后,记者就孙勇提出的,目前已经实施了近一年的交强险限额标准无效的观点,试图采访保监会代理人,对方称:“不就这个问题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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