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近日,省国税局确定了全省核算地与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7家发电企业13个电厂(站)2007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预征额。本年度预征额是根据2006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款清算结果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各发电企业的实际而确定。
具体情况为:普定水电站预征额为31元/千度,洪家渡、索风营、引子渡水电站预征额为29元/千度,乌江渡、东风水电站预征额为27元/千度,纳雍、野马寨电厂预征额为22元/千度,习水、安顺电厂(二期)预征额为21元/千度,金沙、黔北电厂预征额为19元/千度,水城电厂预征额为15元/千度。该预征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并规定各地当年新投产发电的电厂(站),按发电企业同类电厂(站)的预征额进行预征。
目前,对省内核算地与电厂(站)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发电企业,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采取在发电环节实行预征,然后按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进行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其预征额的确定,由于火电、水电的税负差异较大,因此对发电企业增值税预征额采取“一厂一率,一年一调整”的办法。省国税局每年都要对各发电企业增值税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清算,以确保电厂(站)所在地与核算地的税收利益公正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