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
杜绝法官和律师业务之内和业务之外交往并不现实,新疆建立的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提供了一种样本,其受称道之处在于将备受谴责的“私下沟通”变为公开正常的沟通
法官与律师关系该怎么处
法制网记者 吴亚东 潘从武
“程序性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影响较大,律师与法官可以通过座谈,对双方在程序上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与协调,形成配合机制,恢复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法官因收受律师贿赂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而相应的一些律师也因为向法官行贿或介绍贿赂而被惩处,于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便成了当前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为何建立双方会商机制?法官与律师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就此,记者6月12日采访了相关人士,以寻求答案。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据介绍,双方会商机制主要包括: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法官协会为一方,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为另一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首月第一周的周四或周五举行。临时决定会商时,须经双方分管负责同志分报各自主要领导同意;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各出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牵头,一名分管领导召集。双方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疆法官协会、新疆律师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为保障会商机制的有效运转,双方分设常设(临时)机构;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互通双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交换具体处理意见;在各自的考核工作中,相互征询意见,并将其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活动的依据之一;双方适时共同开展业务培训,促进法官与律师提高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高级法院在制定涉法涉诉的指导性文件时需要征询律师协会意见;司法厅在出台律师管理的文件前需要听取法官协会意见。双方择时进行法律研讨、交换相关业务资料。
双方会商机制还提出对依法配合诉讼活动进行会商。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通知》精神,提高死刑案件开庭质量。新疆律师协会推荐一批具有较强刑事辩护能力的律师人选,承担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名单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向社会公布;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就关于破产管理人遴选及相关问题进行磋商,结合新疆实际制定出具体办法;今后亦应注意做好新颁布法律实施前期的相互配合与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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