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龙言) 6月14日,扬州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均系扬州某学院学生,两人于2005年11月11日确立恋爱关系。
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贞操权纠纷。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四个要件。本案中,被告陈某主观上具有和原告蒋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的意图,遭到原告蒋某拒绝后,又产生了捅破原告蒋某处女膜再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造成原告蒋某处女膜裂伤的后果。被告陈某主观上具有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并导致原告蒋某处女膜裂伤的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蒋某的贞操权,造成原告蒋某处女膜裂伤的严重后果。原告蒋某要求被告陈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认定被告陈某给予原告蒋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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