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评定将作为干部选拔调整依据
本报讯日前,在《<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出台之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该《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细则》是在什么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答:《细则》是在市委领导下,集中了各方面意见而制定出来的。去年1月,经市委常委会同意,出台了《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中,是在干部管理工作中体现“责任风暴”、落实“买单制”的有力措施。但由于《办法》只对评议标准等相关事项作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我部组织市审计局、市纪委、市人大、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检察院有关同志以及市社科院、市委党校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认真调研,多次进行研讨,草拟了《细则》。《细则》初稿形成后,部务会多次对《细则》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先后几次征求各区、市直各局级单位和市管企业意见。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我部又与市纪委、市审计局一起,逐条进行研究,还特别征求了市法制办的意见。经过六次反复修改,拟定了《细则》,最后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问:这个《细则》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组织部门要对每一份审计结果报告作出评定,分为不同的等次,每个等次都有相应的任职意见和建议。作为《办法》的实施细则,主要的思路是进一步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同时通过进一步明确程序、设定标准,保证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的公正、客观、准确。《细则》将评议标准细分为28项,同时建立了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审计结果等级的评定制度,并将审计结果运用办法与述职述廉制度、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相衔接。通过这些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的依据之一,从而树立良好的导向,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地履行好经济职责。
问:《细则》是如何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评定的?
答: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评定将作为干部选拔、调整的依据,因此评定准不准确、是否客观就非常关键。为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细则》重点在评议程序和评议标准方面下功夫:
在程序的设定方面,通过建立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制度,使得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评议工作,保证能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组织部部务会在此基础上再作出最后评定。《细则》规定,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组织部门主持,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并根据存在问题具体情况邀请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汇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作出认定,提出评定等级的建议。此外,《细则》强调审计结果与被审计人见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事先知会被审计人并听取其意见,对被审计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局在联席会上作出书面说明。
在标准的设定方面,设置了28项具体标准,一是做到评议有章可循,避免随意性。二是让领导干部知道在履行经济职责中哪些是不能做、禁止做的,形成威慑力,树立导向,预防问题的发生。标准主要是依照三个原则设定的:一是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对接,凡有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问题,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为不合格。二是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三是在近年审计中发现的常见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考虑问题类型难以列举穷尽,而且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留有处理空间。
问:在对结果的运用方面,《细则》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除原《办法》规定的提出不得提拔或免职建议、诫勉谈话等规定外,我们根据《办法》的精神,结合最近中组部对干部监督工作要强化预防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了结果运用的具体办法:一是要求审计结果评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级的领导干部必须在述职述廉中说明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有利于加强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共同防止问题的重复发生。二是每年例行召开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单位联席会议上,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建议,经组织部研究同意后,由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三是增加了处理方式。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增加了“调整职务”的处理建议;对评为不合格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扩大警示、教育的范围。
问:对于《细则》的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细则》已正式颁布发给各区和市直各单位,下一步我们一是要求各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二是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三是组织对有关人员培训。最后,我想强调一点,《细则》是作为试行颁布的,我们还会在实践中继续修改完善,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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