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租汽车犯罪猖獗花样翻新
公安部提醒:设立有效担保避免风险
法制网北京6月14日讯 记者徐伟 于呐洋 针对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频发,严重损害汽车租赁公司及相关人员财产安全的情况,公安部今天发布提示,在签订租车合同时,租赁公司可要求承租人特别是外地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
据介绍,这类案件呈现出手法多样化、涉及人群众多的特点。不法分子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将车辆转让、抵押,所得赃款用于还债或挥霍。除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证件作担保骗租外,还有使用他人财产证明抵押骗租、伪造单位证件骗租、以个人真实身份骗租、自己成立租赁公司诈骗加盟车辆等方法。一些汽车租赁公司采取从社会招募私家车的方法进行营运,一旦车辆被骗,往往殃及公众利益。
“犯罪分子作案前进行预谋,选择作案时间、对象和销赃地点,制定周密作案计划。”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分析说,这类犯罪分子多是欠债无业人员,为偿还高额赌债等债务,陷入了“租车—抵押骗钱—挥霍—再租车”的怪圈,拆东墙补西墙,屡屡作案。
警方提示,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租赁规程,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全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签订租车合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作全面的调查并进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
2005年上海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系列案件中,五个犯罪团伙连续诈骗25家租赁公司的车辆110辆,涉案金额达两千五百余万元。
2006年5月,山东省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汽车租赁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分工合作,在伪造证件、与租赁公司交涉、处置车辆等主要犯罪环节均由专人负责。
湖北省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在2003年至2005年间,采用自己成立租赁公司吸引社会车辆加盟,再将加盟车辆抵押转卖的方法诈骗,受害车主逾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