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的可能不大”
就郑筱萸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和上诉前景,我国知名青年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接受了《法制周报》的专访。
周光权教授首先纠正了当前社会上对贪污受贿罪量刑方面的一些认识误区。他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情节严重的就可判死刑。这一规定导致不少人误以为贪污受贿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就是贪污受贿数额。
“事实上并非如此。”周光权说,“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包括犯罪金额在内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的结果。”他举例解释了各种因素的类别,除贪污受贿数额之外,还包括是否多次受贿,某一次受贿数额是否特别大,是否实施了渎职的行为,受贿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据媒体报道,郑筱萸此次被认定受贿的主要来源是8家制药企业,但他在受贿后有渎职犯罪行为,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郑任职期间,一些制药厂纷纷弄虚作假获得药品批号,由此给民众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一段时间内形同虚设。
周光权教授解释说,受贿犯罪不是财产犯罪,而是渎职犯罪,而渎职犯罪的本质是使国家的作用难以正当发挥,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公务活动的公正性,损害了公民对公务活动正当性的信赖。因此,受贿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多重的,它并不仅仅是因为犯罪人获得了多少不义之财。“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受贿罪的量刑不能仅仅以受贿的财产数额为准,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犯罪数额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周教授还解释了为什么有的官员贪污受贿1000万元以上没被判死刑,而这次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却被判了死刑的原因——“因为郑筱萸的罪行非常严重。”
针对有人提出的郑筱萸被当成了“靶子”的观点,周光权并不否认判郑筱萸死刑有“杀一儆百”的作用。他认为,刑罚除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作用是教育和预防,既教育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也教育社会上的普通人不要去犯罪。“从这个角度来看,判郑筱萸死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种说法是对的。”
周光权教授注意到了郑筱萸的上诉理由,他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是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但“可以从轻”不等于“应当从轻”,是否从轻,应由法官决定。因此,这些理由还不足以让郑筱萸获得改判。
“对贪官要慎杀但不能不杀”
提及郑筱萸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用了“后果很严重”这句流行语。
在他看来,郑筱萸基于受贿而犯下的渎职罪危害严重,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甚至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所以才有了一审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
何兵注意到了一些“死刑废除主义者”对郑筱萸死刑判决的反对和批判意见,但他认为,在中国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由于通过民主和法治渠道抑制腐败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对权力的腐败和权钱交易行为,仍然需要严刑峻法进行控制。如果在现阶段轻易废除对贪官的死刑,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他因此主张,在现阶段,“对贪官要慎杀、少杀,但不能不杀”。
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后,有人再次提出,贪污贿赂犯罪不是暴力犯罪,没有侵害人的生命,所以从对生命的尊重出发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对此,何兵驳斥说,贪污犯罪的危害并不只是侵犯财产,有时甚至也能危及人的生命,比如贪污社保基金、扶贫救灾款、医疗资金等,这都是侵害“保命款”,是“间接害命”。
“现在各级都意识到了郑筱萸案件的恶劣影响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案子要想通过上诉改判,除非发生奇迹。”何兵说。
(本报记者肖山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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