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六月十五日电(琼芬)从七月一日起,海南省的党政官员出现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违法施政和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失当等四个方面二十一种应当问责的情形时,将被问责。其中,新闻媒体的曝光材料可成为问责官员的信息来源。
海南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明析的规定。
《规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民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省委、省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包括政治与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市县党委、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等予以问责。
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规定》同时确定了七种问责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以及免职或者建议免职,并对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其它责任追究方式的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为问责信息的来源。
《规定》明确,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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