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的“马路贪污案”
在道县公路局,记者看到了市公路局《关于对道县公路局秦继东等19位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
记者随后找到道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吴海涛了解相关情况。吴海涛表示,县检察院已就此事与市检察院取得联系,并希望早日将此案移交到县检察院。另外,虽然相关路政执法人员全部交代了私分罚款的情况,但作为检察部门,他们还必须获取被罚款司机的口供或相关证据,这样才能使证据链完整。
永州市公路系统在对相关人员作出处分的同时,迅速对下洞治超站及执法队伍进行了调整和作风整顿。目前,永州市公路局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说法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处罚关键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边均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界定上述16名公路局职工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首先要看其是否在执行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其在执法过程中有胡乱地、过度地行使罚款权,导致执法队伍的公信力受到损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就构成滥用职权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对合法罚款所得的款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上缴,而是私分到个人,且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定罪量刑,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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