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15日电(杨金志 陈琼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罗怀韬等4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法庭上指控罗怀韬等4人非法从事外汇买卖,向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收取、支付的买卖数额合计人民币53.5亿余元。
此案四名被告人中,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均为新加坡籍,陈培祥为中国福建省莆田市人。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表示,从2004年起,4名被告人先后受新加坡欢裕汇款、钱币兑换企业负责人巫明光指使,以上海市浦城路366弄4号2404室、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111号3幢302室为地下营业点,私自买卖外汇。4名被告人使用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汇兑。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罗怀韬等4人分别向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支付人民币23.56亿余元,收取境内的单位、个人人民币29.97亿余元,支付及收取的数额共计人民币53.5亿余元。2006年4月至7月,罗怀韬等4人先后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在他们到案后批准对其进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15日的庭审中称,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等4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规定,共同参与私自买卖外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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