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当门卫5年,休息日仅仅6天。“天天工作,没有节假日和公休日,却不给一分钱加班费!”55岁的卢有定一肚子辛酸。为讨公道,他将自己的单位、西安市木材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7万余元的赔偿款。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卢有定系单位正式职工,自2001年底被调到被告物业办担任门卫工作,一直工作至今。此期间,被告从未安排原告休过星期天、法定节假日等,每天让原告长时间工作,但从未支付过分文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综合延长的工作时间、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三部分,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1月至2007年3月加班费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总计173443.07元。
对原告所述的5年来工作状况,被告没有异议,但表示,原告请求赔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制、8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制及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办法,但针对本案的特殊性,门卫工作属于一个不定时的工作,应该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来考虑,因此8小时工作制对此案并不适用。
经几番商议,原告方一度将赔偿款从17万降至13万,最终亮出7万元底线。对此,被告方商议后表示,原告方的赔款要求难以承受,只能最多三倍补偿原告卢有定5年来未休的法定节假日,薪金照发。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加之赔偿款核算问题上依据不足,法官宣布休庭。(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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